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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土狭小、人口密集,沿海城市约有三分之一的面积都是通过围填海获取的[10];摩纳哥自1861年脱离法国独立以来便一直寻求各种方法扩大国土面积,截止2019年12月,20%的领土为填海造地所得。
我国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围填海活动,到上世纪末,沿海地区围填海造地面积达1.2万平方公里,平均每年围填海230至240平方公里。深圳、上海、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土地资源贫乏的临海城市均采取填海造地的方式扩展土地,满足城市发展对土地的需求。然而考虑到海洋环境保护,2002年《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后,每年对围填海的规模都控制在100平方公里左右。
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大量的新建、改建和拆除等建筑活动产生了数量庞大的建筑废弃物。根据《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年度报告(2014)》,2013年我国建筑垃圾产生量约为10亿吨,而资源利用率仅为5%[1]。绝大部分的建筑垃圾未经处理便被直接运往郊区,采用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2]。这种简单的处理方式不仅耗用大量的土地和垃圾清运费,而且在运输和填埋的过程中对大气、土壤、水等造成污染,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及人们的生活环境同时,由于土地资源的短缺以及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越来越接近于饱和状态,建筑废弃物填埋处置的方式面临着巨大的压力[4]。建筑废弃物资源化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5]。因此,结合国内外经验,探索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途径,变废为宝,成为当前建筑废弃物研究的一大重要课题。
建筑废弃物处理处置的方式
不同类别的建筑废弃物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式。例如,金属废弃物通过回收利用可获得再使用价值;混凝土、砂浆、砖块、砌块和石材等通过建筑垃圾破碎机粗碎细碎、风选、清洗等综合处理流程可转化为再生骨料重新使用;木材类废弃物可二次使用,也可直接用作燃烧原料;而无法再利用的废弃物则送往填埋场进行填埋。表2.2详细描述了建筑废弃物环境影响的特性及其常见的处理方式。然而,目前海南省对于建筑废弃物的处理除了自发的工程回填利用外,均采用简单的填埋处理,在占用大量土地资源的同时,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短短几年间,海南省的垃圾填埋场已达到饱和状态,有的甚至已经超标[7]。例如海口市实际需进入消纳场的建筑垃圾每年约30万至40万立方米,而正在使用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占地面积约80多亩,消纳能力约100万立方米。
建筑废弃物环境影响特性及常见处理方式
类别
名称
常见处理方式
金属类
废钢筋、废铝材、废铜材等
再生利用(钢筋、各类型材等)
无机非金属类
废弃混凝土
不可直接填埋;可再生利用(混凝土骨料等)
废砂浆
不可直接填埋;可再生利用(再生砂浆等)
废砖
填埋;再生利用(混凝土骨料、砌块原料等)
废砂石
填埋;再生利用(混凝土骨料、填料等)
有机类
废弃木材
焚烧;再生利用(胶合板、家具等)
塑料
焚烧;再生利用(再生塑料、塑木制品等
纸
焚烧;再生利用(再生纸等)
沥青和石膏等
不可填埋;再生利用(再生沥青、沥青集料等)
废旧物品
废旧包装,门窗、各类管线等
回收利用;再生利用
填海造地是指把原有的海域、湖区或河岸转变为陆地。对于山多平地少的沿海城市,填海造地是一个为市区制造平地的有效方法。不少沿海国家均采用填海造地的方法来制造平地。荷兰从13世纪起就开始大规模围填海,现在41526平方公里的国土有1/4是从大海里夺取过来的。
因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内外其他经验,采用建筑废弃物填海造地总体上是可行的。这种处理方式不仅解决了建筑废弃物处理场所的问题, 还可以扩展城市用地,一举两得。